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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赵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陈赵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870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赵仁,男,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赵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