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志昌申请执行李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昌,李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165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志昌,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伟,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昌与被申请人李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昌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李国伟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2016)黔0524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