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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志昌申请执行李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昌,李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165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志昌,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伟,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志昌与被申请人李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昌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李国伟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2016)黔0524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