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伍维丽、曾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维丽,曾小春,曾文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617号申请执行人:伍维丽,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曾小春,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曾文兀,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伍维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曾文兀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路XX段XX号X幢XXXX号房屋XX%的产权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伍维丽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X号X幢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伍维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文兀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路XX段XX号X幢XXXX号房屋XX%的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小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