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雨霏、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雨霏,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潘雨霏,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李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雨霏与被执行人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雨霏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625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