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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平与王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平,王德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265号原告:邵平。被告:王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平与被告王德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平负担。审 判 员 贾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