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8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吴金华与深圳百年门诊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华,深圳百年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789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华,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深圳百年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裙楼1层E段,组织机构代码319761266。负责人肖仁祥。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年门诊部支付被告吴金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年门诊部支付被告吴金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9310.3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