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秦福宝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福宝,李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520号原告:秦福宝(又名秦福林),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毛毛,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海军,男,42岁,汉族,农民。原告秦福宝与被告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秦福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福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福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