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负责人:张洪太,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生于1954年10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华借款合同纠纷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22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被执行人陈建华支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借款本息243127.48及延迟利息,诉讼费24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建华名下的工商登记、车辆、房产、银行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华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双江分理处账户上有存款人民币2423.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其临柜划拨至云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被执行人陈建华位于云阳县兴旺路有住房一套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4日双方来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未到。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8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