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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卫东、钟先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东,钟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06号之一申请人:杨卫东,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钟先斌,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51岁,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6508213919,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三孔闸街152号。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本市东郡苑15栋905室、权证字号2012007952-1至-2号不动产系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先斌所有的本市东郡苑15栋905室、权证字号2012007952-1至-2号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