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10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磊和王保山、程玲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磊,王保山,程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0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保山,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程玲丽,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江磊和王保山、程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保山、程玲丽未能履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存款4626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