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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10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磊和王保山、程玲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磊,王保山,程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0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磊,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保山,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程玲丽,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江磊和王保山、程玲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保山、程玲丽未能履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存款4626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