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起文与吕榕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起文,吕榕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179号原告:马起文,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吕榕城,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马起文诉被告吕榕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起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有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