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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起文与吕榕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起文,吕榕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179号原告:马起文,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吕榕城,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马起文诉被告吕榕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起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有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起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