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李双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李双玲,李如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王存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金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玲,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法定代理人:李会胜(李双玲父亲),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照,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如江,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双玲、原审被告李如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友明审判员 韩 松审判员 付雪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