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刑更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占军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占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99号罪犯马占军,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大同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04)同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零五百一十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4)晋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19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3月15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2012年7月11日被本院减刑二年;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马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4月、2016年1月、3月、10月、2017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截止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15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占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附带民事赔偿款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零五百一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