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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1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曾方良与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方良,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10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方良,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镇环城南路152号。法定代表人:龙德彬。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8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曾方良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晏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兴文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73821元至本院账户(开户名:兴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4000000788;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鱼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