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0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人。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60号翰林世家第3幢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75923644U。负责人:李华富,系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