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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何占华与周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占华,周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793号原告:何占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魏冬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占华诉被告周广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何占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保全费540元,共计1090元,由原告何占华负担。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