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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叶建华申请执行李秀英、鲁方其他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华,李秀英,鲁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叶建华。被执行人:李秀英。被执行人:鲁方。叶建华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秀英、鲁方其他权属、侵权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赔偿款5399.7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赔偿费5399.7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24执27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秀英、鲁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