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寿彪与张建伟、王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寿彪,张建伟,王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89号原告:江寿彪,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建伟,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超英,女,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寿彪与被告张建伟、王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寿彪撤回对被告张建伟、王超英的起诉。审 判 员 吕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