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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寿彪与张建伟、王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寿彪,张建伟,王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89号原告:江寿彪,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建伟,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超英,女,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寿彪与被告张建伟、王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寿彪撤回对被告张建伟、王超英的起诉。审 判 员  吕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