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37号。法定代表人:隋清怀,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住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新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青皓润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营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37167.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