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长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长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177号原告: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法定代表人:山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何长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长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山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帮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灵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