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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04号原告:邢某,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马某,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