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诚香、蒋汶宏、蒋沛宏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诚香,蒋汶宏,蒋沛宏,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村第六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诚香,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蒋汶宏,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蒋沛宏,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以上三位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柏生,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再审申请人王诚香之夫。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村第六村民组。负责人:王益平,该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王诚香、蒋汶宏、蒋沛宏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水东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诚香、蒋汶宏、蒋沛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崇高审 判 员 张 武代理审判员 肖正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卓群校对责任人:张 武 打印责任人:陈卓群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