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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温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云南省易武边境检查站抓获。2017年3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温某使用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将租赁的王某的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闫某。双方约定借款到期不归还,则车辆归闫某所有。王某多次联系被告人温某要车,温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归还。该车鉴定价值55765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温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供述,起诉书指控属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温某以每日300元租金将王某的车牌号为晋J×××××的银灰色东风牌凌志M5客车借走,约定按天支付。被告人温某先后支付了租金3000元左右后不再支付租金。后被告人温某通过街边小广告伪造了一份该车车辆登记证书,将王某的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闫某。并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温某向闫某出具一份4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温某向闫某借款一个月,到期不归还则车辆归闫某所有。当日,闫某向温某支付38000元。王某前后多次联系被告人温某要车,温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归还。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J×××××灰色东风牌凌志M5客车鉴定价值5576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温某以每天300元的价格,将我的晋J×××××号灰色东风凌志M5轿车租赁。温某共支付给我3000元后。我打电话要车,温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归还。2、证人闫某证实,2015年10月16日,我借给温某40000元,温某抵押一辆灰色东风牌客车,车牌号位晋J×××××,行车证所有人为薛晓伟。3、证人相某、冯某证实,2015年10月16日晚,在孝义市水仙巷中天宾馆二部附近,和闫某向一名叫温某的男子,以40000元价格购买一辆灰色东风牌客车。4、相某、冯某辨认被告人温某笔录,王某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买卖车辆协议、借条,以及被告人温某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附案作证。5、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东风牌(晋J×××××)客车鉴定价值55765元。6、云南省易武边境检查站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22日,上网在逃人员温某被抓获。7、云南省勐海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2月22日温某入所羁押。8、孝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从闫某处扣押东风牌M5客车(车牌号晋J×××××)已发还被害人王某。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温某的身份信息。10、孝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温某于2015年8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1、被告人温某的供述与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宪智人民陪审员  张院生人民陪审员  高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