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丛长顺与大乌兰扎拉嘎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长顺,前郭县乌拉塔拉乡大乌兰扎拉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丛长顺,男,1959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被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乌拉塔拉乡大乌兰扎拉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万臣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丛长顺与被执行人大乌兰扎拉嘎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10000元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