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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威新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与孙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新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孙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820号原告:威新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家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双成,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春华,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威新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新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威新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雪飞审 判 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