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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430号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城北路二段27号1幢2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段建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彦,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