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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红卫与执行宋金选、孙玉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卫,宋金选,孙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26号申请人执行人:赵红卫,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宋金选,男,生于1970年9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孙玉金,女,生于1972年10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卫与被执行人宋金选、孙玉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民终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