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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传凤、刘巧凤、王一凡、王启航与被告邢树辉、王捧玺、刘克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茌平博凯物流有限公司、刘同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凤,刘巧凤,王一凡,王启航,邢树辉,王捧玺,刘克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茌平博凯物流有限公司,刘同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35号原告刘传凤,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刘巧凤,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一凡,女,2008年11月13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王启航,男,2014年5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安,男,山东省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邢树辉,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捧玺,男,36岁,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刘克剑,男,34岁,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志权,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宿青云,男,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志军,男,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12号。负责人李洪,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芳,女,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博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枣乡街北段路东正泰2A—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同顺,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张克广,男,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凤、刘巧凤、王一凡、王启航与被告邢树辉、王捧玺、刘克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茌平博凯物流有限公司、刘同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凤、刘巧凤、王一凡、王启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凤、刘巧凤、王一凡、王启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刘传凤、刘巧凤、王一凡、王启航负担。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段宏伟书 记 员 郝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