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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福兴房产中介所与陈进金、肖秀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福兴房产中介所,陈进金,肖秀霞,杜婷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251号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福兴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嘉琳广场*#***号店面。经营者:涂伟,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南,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琴,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金,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肖秀霞,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煌,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金、肖秀霞申请追加):杜婷婷,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达(杜婷婷之夫),男,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福兴房产中介所(以下简称福兴中介所)与被告陈进金、肖秀霞、杜婷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福兴中介所作为居间人为陈进金与杜婷婷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三方签订了编号:S20170220-2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后因陈进金未能履行交付涉案房屋的合同义务,杜婷婷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目前,原告杜婷婷诉被告陈进金、肖秀霞、第三人福兴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福兴中介所诉求的居间服务佣金,应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现陈进金与杜婷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以原告杜婷婷诉被告陈进金、肖秀霞、第三人福兴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颜智斌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宇楠速 录 员  杜泉毅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