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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正明刘桂云祝任成王威威秦秋宏陈克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正明,祝任成,刘桂云,王威威,秦秋宏,陈克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正明,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威威,女。原审原告:祝任成,男。原审原告:刘桂云,女。原审被告:秦秋宏,女。原审被告:陈克金,男。再审申请人陈正明因与被申请人王威威及原审原告祝任成、刘桂云、原审被告秦秋宏、陈克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58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正明申请再审称,鉴定意见认定“王威威此次外伤与流产存在因果关系”,其前提必须是要有证据证明外伤存在,并与此次厮打有关联性,判决中依据公安机关所取证人证言认定我踹了王威威,但证人系王威威亲属、朋友,存在利害关系,又没有其他证据辅证,而我与王威威无身体接触,更没有踹她,且医院诊断为自然流产,说明并非外力所致,不排除厮打前已经流产的可能,故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撤销判决第三项“被告陈正明赔偿原告王威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875.21元的70%,即13212.65元”,改判驳回王威威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所依据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系相关部门依法获取和出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正明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陈正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正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XX华审 判 员  宋长国人民陪审员  牛继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立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