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4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葛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安信蓝海钧华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葛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安信蓝海钧华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葛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法定代表人:葛玉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格里拉市安信蓝海钧华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法定代表人:罗德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葛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葛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葛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市安信蓝海钧华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在香格里拉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因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香格里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约定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市安信蓝海钧华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上海葛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裁定引用法律准确,确定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德 康审判员 和 献 忠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七林杰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