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学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学科,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2017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学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学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朱学科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二十二中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2017年4月21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学科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学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9mg/100ml。案发后,朱学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学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异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朱学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案件移交清单,案件移交情况说明,车辆属性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朱学科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学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学科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学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学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钰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