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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罪犯XX兵因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271号罪犯XX兵,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山西省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XX兵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以(2014)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XX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二次,余296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兵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郭子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