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窦皊与纵某、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皊,纵某,纵茜,窦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63号原告:窦皊,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村,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茜,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窦宝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皊诉被告纵某、纵茜、窦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