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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窦皊与纵某、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皊,纵某,纵茜,窦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63号原告:窦皊,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村,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茜,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窦宝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皊诉被告纵某、纵茜、窦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