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雪华申请执行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开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雪华,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44-3号申请执行人舒雪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被执行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魏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开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凉水乡。舒雪华申请执行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开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雪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开成以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在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的工程款以及周开成在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均进行了扣留,但因工程未进行审计,现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开成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舒雪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