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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书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986号罪犯马书良,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书良犯抢劫、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7月29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马书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书良2005年8月13日23时许,伙同他人窜至芳陈县、南阳市等地,入室抢劫作案1起,抢得现金2500余元、价值869元的香烟43条、手机一部;2005年8月至9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盗窃作案2起,盗得价值16000元的农用车及8000元的带挂车四轮拖拉机各一台,销赃得款6500元;2003年4月份一天晚上,该犯伙同他人盗割电线作案1起,盗割电线两空。该犯系累犯,一人犯有数罪。罚金未缴纳。罪犯马书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监狱积极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扣分3次,共扣2.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书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书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