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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9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名流公馆1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75906856。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黄智超与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07.5元,由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黄智超申请强制执行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