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英派尔电气有限公司与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英派尔电气有限公司,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112号原告:南宁市英派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路25号新源大厦506室。法定代表人:邹正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胜,广西万合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51-1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宁市英派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英派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计1163.5元,由原告南宁市英派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华思人民陪审员  覃秀程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