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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082号原告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马上乡善宜店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被告刘永杰,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内黄县万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晓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