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241-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梁健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梁健铭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241-427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6号2楼A部分。投资人:梁健铭。被告:梁健铭,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系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的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石头记歌会俱乐部、梁健铭著作权侵权纠纷三十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堂人民陪审员 黎振建人民陪审员 黎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敏华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