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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269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孔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槐林,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宇,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吕玉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亓东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桂凤,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焦守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吕玉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玉科,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艳琴,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槐林,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桂凤与张振华,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借款2000万元及欠息2461392.63元,共计22461392.63元(截止2017年3月8日,嗣后利息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计收);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立即归还我行债权;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被告一分别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74102015280041、74102015280064),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万元整,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为6.44%。贷款逾期罚息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被告二、三、四、五、六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与原告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剩余贷款2000万元及欠息2461392.63元,被告拒不归还。现我行要求各被告立即归还我行债权。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所判如所请。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无力偿还;公司已支付至2015年12月25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原告的利息计算明显过高。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担保情况属实,但无力偿还,借款人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有位于盘龙大街和万福路交界处土地一宗及房产,虽然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芜分行进行了抵押,但剩余财产足以抵偿原告的借款,原告应当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参与分配,作为担保人也无力偿还该借款,如因原告原因造成该债权的流失,担保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另被告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款项用于借新还旧,未用于改善企业生产经营,保证责任因此免除,且利息不在保证范围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借款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欠本息表,证明借款人欠本息情况;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4.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担保关系。被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对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1、2有异议,借款凭证载明利率与合同约定不符,欠本息表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而出。被告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1、2、4有异议,借款凭证载明利率与合同约定不符,欠本息表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而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内容不知晓,担保方式应为一般保证。六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以上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一年(或12个月),贷款利率为按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12个月的贷款基础利率加89BPs计算,固定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使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执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挪用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100%执行,还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1月13日与2016年1月20日。2015年1月13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主债权余额之和不超过2000万,保证期间为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与2015年1月20日向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各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截止至2017年3月8日,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尚欠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2461392.63元。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与被告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期满后未按约偿还,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要求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2461392.63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利息计算明显过高,因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利息,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已签字确认,且不属于明显过高的情形,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款项用于借新还旧,未用于改善企业生产经营,保证责任因此免除,且利息不在保证范围内,因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保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利息在保证范围内,故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2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2461392.63元(截止至2017年3月8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对上述一、二、三条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呈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莱芜市中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山东丰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科、鹿艳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15411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莉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阎谢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