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强民因与被上诉人唐寿军、原审被告杨明、原审被告唐新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民,唐寿军,唐新民,杨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荣。原审被告:唐新民。原审被告:杨明,又名杨克明(杨民仔)。上诉人王强民因与被上诉人唐寿军、原审被告杨明、原审被告唐新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提交新的证据证实合伙期间有相关的合伙事务开支,即应当组织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开支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对合伙期间盈亏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强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