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加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加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加良,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现无固定居所。197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7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岳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2年12月25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释放。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加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8点多钟,被告人江加良路过被害人彭某家时,发现彭某家前门是打开的,走近观察发现房间内没人,于是其进入一楼一间卧室内,将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台苹果6手机偷走,销赃得人民币2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加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江加良的户籍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材料、岳阳市郊区人民法院(1987)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江加良作案时所戴帽子一顶,汨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汨价认定函[2017]B0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盗地点附近监控录像、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证人江某1、江某2、冯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江加良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加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加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加良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加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江加良的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江加良盗窃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台,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