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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国伟与张梦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伟,张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552号原告:徐国伟,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梦,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徐国伟与被告张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国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国伟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