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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巧林、张占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巧林,张占献,张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60号申请人:姜巧林,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申请人:张占献,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申请人:张新月,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系张占献妻子。申请人姜巧林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占献、张新月的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占献、张新月的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元,由���请人姜巧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现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