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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良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良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夏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897号原告:景德镇市良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张艳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夏生,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景德镇市。原告景德镇市良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以被告郭夏生已经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良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良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章 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雯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