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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倪德丰、倪德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倪德印,倪德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83号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源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艳霞,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倪德印,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倪德丰,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德印、倪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