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异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昌汇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汇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76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汇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马金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招文,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蕾(WANGLEI),董事长。担保人:王蕾(WANGLEI),女,1969年6月8日生,新加坡国籍,现住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弄***号***室。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南昌汇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10号民事调解书为由,要求担保人王蕾(WANGLEI)承担担保责任。经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日,南昌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和兴公司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本协议签订后被申请执行人须支付柒拾万元人民币(¥700000)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此款后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封被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此柒拾万元直接转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马金友的账户,账户名:马金友,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南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XXX。此笔款在2016年9月15日前付清。2、剩余壹拾玖万捌仟贰佰叁拾柒元零柒角(¥198237.7元)在2016年10月14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协议付款,则付未付款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即按未付款金额的2%支付利息,连同本金一并支付,由被申请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蕾个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王蕾(WANGLEI)未全部履行义务,故担保人依法应承担执行担保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王蕾(WANGLEI)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王蕾(WANGLEI)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南昌汇鑫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复议。审 判 长 戴玉龙审 判 员 盛爱琴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佩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