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六金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金,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六金,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徐生,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六金与被执行人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3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六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生给付人民币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生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股权登记情况,暂无财产可执行,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徐生每月履行义务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38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徐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