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建华、林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华,林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431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建华,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畲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星,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建华、林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建华、林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雷建华、林星二人商量后约定在丽水市莲都区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厅,由被告人雷建华负责出资,被告人林星负责店铺的开启和开启后的日常经营,并约定被告人林星月薪人民币4000元,若赌博游戏机厅生意好则可获得股份。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林星租得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古城路57-81号201室后,以台球室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装修店铺、招聘员工,并在台球室内装修了一个隐秘有遥控门的房间,准备放置赌博游戏机。2016年10月初,被告人林星从网上购买了四台“西游记”游戏机(每台两个机位)和一台“捕鱼机”游戏机(八个机位)放置在有遥控门的房间内,以现金人民币兑换分数的形式供他人赌博,至2016年12月14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被告人林星从中获取工资人民币12000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雷建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雷建华、林星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告人雷建华、林星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雷建华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2016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林星在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与古城路交叉路口的9号台球店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建华、林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雷建华、林星的供述;证人陈某、刘某1、刘某2、汪某、郑某、蒋某、季某、聂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2016)第04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上交清单;丽水市公安局文件《关于调整全市具备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资格人员的通知》;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证明;归案经过;丽莲公(碧)行罚决字(2016)11558号、11557号、11556号、11554号、11552号、11555号、1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建华、林星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建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建华、林星已退清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雷建华、林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予以追缴;被扣押的捕鱼机一台、游戏机二台、冲分卡,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